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