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