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是否已经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公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半年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况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