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是否公示所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是否按照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部考核和管理制度;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