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是否执行罚缴分离;

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符合案件办理期限要求;

案件办理文书是否全面、完整;

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依据;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受理、审查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案卷的书写、制作、装订是否规范;

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案卷评查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其中,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其行政执法案卷必须全部进行评查。评查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