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核发备案表》,并将有关管理事项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