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出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