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017年) 四、

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厘清监管职责,推进综合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类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在此基础上,围绕监管需求,有效整合所涉监管执法部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制度,加强系统集成,实施监管执法的流程再造,积极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依托“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长效机制,推动实现各监管部门联合检查常态化,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二是强化信息归集,加强风险研判。根据《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各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等准入信息和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监管信息,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以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工商系统内部业务协同、部门间执法联动和社会共治。要强化互联网思维,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作用,整合监管执法、网络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大数据,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开展对监管风险的多部门联合研判,提高发现、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科学监管水平,推进社会协同治理。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