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017年) 一、
一、 认真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各项举措
一是建立涉企证照改革目录管理工作机制。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审批部门沟通与协调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落实改革措施。要主动与审批部门对接沟通,从审批部门、审批层级、证照关系等多角度对“证照分离”事项进行梳理,与各部门逐项对表。要规范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经营范围,形成《“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并根据“证照分离”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目录内容。同时,要做好前置审批目录、后置审批目录和“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目录的更新和发布,逐步建立完善涉企证照目录动态化管理机制。
二是做好企业登记信息部门共享推送工作。“证照分离”事项中,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对于不属于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事项但与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可按审批、主管部门要求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对于审批权限属于国家级审批部门的,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方便审批、监管部门查询获取。
三是强化部门反馈信息归集和公示。各地要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部门信息反馈机制,协调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及时反馈接收情况。推动各审批部门在为企业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实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将办证信息反馈给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反馈信息统一归集到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