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由其承担市场开办者责任,并引导其专门设立企业法人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名称应符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