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通过“减证”推动“简政”,“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下称《意见》)要求,通过“减证”推动“简政”,“多证合一”改革顺利推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证照整合标准不统一、盲目追求证照整合数量、部门信息共享不顺畅,营业执照互通互认有障碍等问题。为严格落实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现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