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