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