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