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