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