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