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