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