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八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