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