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被引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九、 第六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