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