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