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