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