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