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违法收取费用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