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违法收取费用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