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