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作为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组织申报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所属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