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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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