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三、

三、 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方可实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