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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