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4. 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程序 (一)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