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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3. 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4. 二、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二、

2. 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 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二)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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