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 4. 4. 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受理单位有权对以上证书原件进行验证。 (二)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资格申请表和附件等电子文档。 二、 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 首次申请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二)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 (三) 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初审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 三、 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一) 延续程序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