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重复受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