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四、

四、 其他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及下属企业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