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二、 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