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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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