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凭证上注明并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