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