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