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