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