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层质监部门按省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原则要求如下:
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检查企业落实自我承诺情况。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