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四章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经销企业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