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 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 (三)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 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 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剧毒、危险、易碎、怕压、需防潮、不装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必须有显著的指示标志和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必须注明实际重量(净重… (六) 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七) 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