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专利、商标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本办法中的展会管理部门是指展会的审批或者登记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