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或者处理请求不予受理: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
投诉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
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专利权已经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的。